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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4月1日取消或停征,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婚姻登记费等41项

作者:网络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4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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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23日发文称,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发改委牵头,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41项行政收费中,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机动车抵押登记费、卫生检测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婚姻登记费等常见收费,也包括白蚁防治费、清真食品认证费等略不常见收费。

  财政部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同时,取消、停征或减免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不能影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并于4月30日前将清理规范情况报送财政部。

  按照要求,还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炜光注意到,在以往,当财政收入下降的快,各地的收费机制就会自行启动。

  针对这种情况,财政部要求,对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这和国务院的要求不谋而合。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赤字率保持不变,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减税降费,全年再减少企业税负3500亿元左右、涉企收费约2000亿元,一定要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3月21日,国务院召开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李克强再次强调,要继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切实管好用好公共资金。

  “现实中企业的负担有相当部分是以服务收费的形式存在的,在经济普遍低迷的现状下,此举将一定程度减少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此次撤费更多意在释放改革和结构调整的信号。”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执行研究员吕风勇表示。

  “虽然过去中央财政已经废除了100多项行政收费,但全国性收费仍不少于2万亿元。如何通过转变政府支付职能,精简机构,改变行政经费收支不规范、不统一的格局,已经变成最重大课题。”李炜光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看来,给企业减负的解决问题之道还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以政府主动改革取代各种“倒逼式”改革方案。

  附41项收费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41项)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35项)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2项)

  发展改革部门

  1.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公安部门

  2.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

  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环境保护部门

  4.核安全技术审评费

  5.环境监测服务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6.白蚁防治费

  7.房屋转让手续费

  农业部门

  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

  质检部门

  9.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测绘地信部门

  10.测绘仪器检测收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测费)

  11.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宗教部门

  12.清真食品认证费(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3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地质成果资料费

  环境保护部门

  2.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3.登记费。包括: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化学品进口登记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登记费

  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

  卫生计生部门

  6.卫生检测费

  7.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水利部门

  8.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9.河道采砂管理费(含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农业部门

  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11.农药、兽药注册登记费。包括:农药登记费,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

  12.检验检测费。包括:新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费,新兽药、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费,进出口兽药检验费,兽药委托检验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质检部门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1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不含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自愿委托检验费)

  15.计量收费(即行政审批和强制检定收费。非强制检定收费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16.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

  17.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

  18.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

  19.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

  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20.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费

  民航部门

  21.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

  林业部门

  22.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

  测绘地信部门

  23.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6项)

  (一)取消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4项)

  卫生计生部门

  1.预防性体检费

  体育部门

  2.兴奋剂检测费

  中直管理局

  3.机要交通文件(物件)传递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4.培训费。包括: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培训费,国家法官学院培训费,中央团校培训费,中央党校培训费(二)停征的涉及个人等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项)

  民政部门

  1.登记费。包括:婚姻登记费,收养登记费

  相关部门和单位

  2.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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